中国宁波网7月4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李献增)记者今天从宁波市发改委获悉,宁波市政府近日发文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成员和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在现行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联动的食品价格补贴。
据悉,今年1至5月,宁波市居民消费价格累计涨幅为5.7%,其中食品类价格累计涨幅为11.8%。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为6.1%,其中食品类价格涨幅为12.7%。根据今年以来的市场价格形势,尽管宁波市已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全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按季发放了困难群众居民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但鉴于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是以食品类为主导因素的结构性上涨,加之困难群众家庭“恩格尔系数”相对较高,食品类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家庭的影响尤为明显。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宁波市政府决定在现行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联动的食品价格补贴。即在食品类价格持续出现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期间,增加向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补贴,作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共同构成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不利影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此次新增食品类价格补贴的主要内容是:当宁波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并高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时,以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食品类价格指数为依据,对困难群众实施按食品类价格涨幅差额增加食品价格补贴。具体计算公式:季度食品价格补贴金额=季度食品类价格涨幅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差额×4.5×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当宁波市居民消费价格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以及低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时,按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规定的办法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不再发放食品价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