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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扒窃入刑"第一人:偷730元手机获3个月拘役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7-05 08:01:08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当听到法官宣布以盗窃罪判处自己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时,20岁的覃某神情复杂。今年4月13日,因为盗窃,他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一个月后的5月17日,当他做出同样的盗窃行为时,他面临的却是三个月的牢狱之灾。

  昨日,江北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市“扒窃入刑”第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镊子夹手机换回刑罚

  现年20岁的覃某是广西人。今年5月17日,覃某游荡到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购物中心附近时,见一男一女从购物中心出来,趁女孩不备,他用镊子夹出她口袋中的一部诺基亚手机。

  覃某当即被捉。经鉴定,他盗窃的手机价值730元。这个消息让覃某暗自松了口气。曾因盗窃接受过处罚的覃某知道,盗窃的起刑金额是2000元,他以为自己顶多像上次那样拘留十天半个月就能出来。

  但江北法院昨日的判决结果让覃某傻了眼。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扒窃案件无论金额多少,均将被处以刑罚,而该修正案的生效时间是2011年5月1日。

  “只要偷了,就将获刑”

  江北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盗窃罪都是以结果为入刑的依据,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盗窃罪。以往在我市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像覃某这样的窃贼,“拘留所十日游”后又能外出“重操旧业”,不但让许多市民深恶痛绝,也让公安机关十分头痛。

  法官解释说,在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扒窃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但凡扒窃,哪怕窃得的财物只有一元钱,都可以以刑事案件处理。司法界有关人士认为,“扒窃入刑”将对小偷小摸等行为,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

  宁波日报记者周琼 通讯员王翔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