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7月5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吴小玲)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的标志性事件,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据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规范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扩大参保人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记者了解到,《社会保险法》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一、解决了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这些人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二、将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费用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四、规定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规定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3倍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3000元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5倍的罚款;违反规定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并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五”期间宁波将构筑起和谐稳定的保障网
近年来,宁波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入,各项社保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覆盖人群迅速扩大,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一些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据去年浙江省统计局首次发布的《2009年度浙江省民生指数与民生评价报告》显示,宁波市就业与社会保障方面民生改善水平在全省11个地级市中名列第一。
据悉,“十二五”期间,宁波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为重点,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保障可持续性为突破口,紧紧把握当前社保体系建设的战略“窗口期”,努力实现保障对象全民化,保障方式多样化,筹资渠道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构筑起和谐稳定的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