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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死骑摩托的抢劫嫌犯 司机赔偿8万余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7-07 09:08:45

  中国宁波网讯 王海是一名空调修理工,去年12月10日下午,他驾驶了一辆皮卡车从慈溪胜山过来,沿着胜新线往崇寿方向去。

  在慈溪长河镇七塘公路南首高速出口附近,一辆摩托车突然从左边路口冲出来。

  “感觉摩托车很慌张,因为它速度很快,过马路时,根本就没在路口观望。”王海赶紧刹车,但来不及了,“砰”的一声,他撞上了摩托车,车上2名男子都倒在路上。王海报了警。

  其中,摩托车后座上的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于次日死亡。

  “出事后,围观的人很多,说这两人是抢劫的,还有人从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男子嘴里取出了一根金项链。我闻到他嘴里有酒气。”王海回忆说。

  事故后,摩托车驾驶员也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拘。在侦查阶段,该男子曾交代,他没有抢劫,当时只是去接应死者的。

  因为死无对证,检方没有对摩托车驾驶员以抢夺罪起诉,5月11日,慈溪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就在刑事判决下来的前一天,死者家属到慈溪法院起诉,要求王海和皮卡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4万余元的损失。

  近日,慈溪法院判决王海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左右,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余元,王海承担8万余元。

  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死者是在抢劫过程中被撞死的,他们可以免赔。

  主审法官说,如果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时,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车祸是摩托车上的2名男子为实施抢劫而故意制造的。

  “实际上,摩托车上2名男子只是抢劫嫌犯,而非劫犯,因为他们的行为没有经过刑事审判,确认为抢劫。”主审法官说,在司法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即使民事法官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死者二人存在抢劫行为(非犯有抢劫罪),仍然不能认定本起事故系“他们对车辆实施抢劫所造成”。

  根据王海在案发后的陈述,死者是对他人实施抢劫后,在逃跑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非两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仍需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通讯员黄法易茗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