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名男子因入户盗窃35元,被奉化法院判刑6个月,罚款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宁波判决的首例入户小额盗窃入刑案。
6月14日凌晨1时,贵州男子徐某翻进了奉化尚桥村村民向某家中,他翻了许久,只找到35元,悻悻离开。
离开时,徐某惊动了邻居家的狗,狗叫声将邻居惊醒。邻居拿着手电筒,发现了正在爬墙逃走的徐某,立马打电话给村主任,村主任报警后,民警将向某家围得严严实实,徐某被瓮中捉鳖。
昨天,徐某被奉化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罚金1000元。
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盗窃罪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的标准是2000元。但新法条实施后,除了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外,又增列“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3项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行为。
有法律人士认为,立法的本意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从人的身上扒窃,一旦被发现,都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等暴力犯罪,新法更加重视盗窃行为过程中对人身产生潜在威胁的犯罪情节,加大了对居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
通讯员 汪美芬 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