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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遭遇车祸身亡 继母享有继承权利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7-09 10:51:41

  郭某是浙江三门人,出生后几个月母亲就去世了。4岁时,其父与同村的朱某结婚,朱某也带来了两个孩子。郭某初中毕业后来到宁波打工,后与刘某结婚,两人育有一个儿子。2010年10月的一天,郭某下班回家时遭遇车祸身亡,留下妻子刘某和不满周岁的儿子。

  事故发生后,刘某与儿子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镇海法院,要求赔偿66万余元。但刘某没有将此事告诉郭某的继母朱某。朱某知道这一消息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庭审中,刘某否认郭某与朱某的关系,称朱某从未尽过抚养义务,也不知道郭某有这么一个继母。

  法官后来专门到郭某的老家三门县实地调查,终于把事情调查清楚:郭某小学时由其奶奶抚养,上初中后一直跟着父亲和继母生活。根据这些证据,其继母朱某确曾抚养过郭某,在郭某父亲过世后,朱某还将家中的老屋翻新成了三间新房,郭某也分到了一间。

  由此,朱某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得到了确认,此法院主持调解,受害人共获得赔偿54万多元,朱某为其中赔偿权利人。 (戴盈盈)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