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市区的曾先生与妻子龚某因感情不合,于五年多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两年后,双方在亲友的劝说下,又居住到了一起,由于彼此都认为是“老夫老妻”了,未去民政部门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前不久,两人又为生活琐事发生纷争,再次分道扬镳,但双方为如何处理同居期间购置的一套现价值为80万元的住房各执一词。龚某向法院起诉称,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曾某辩称:这套房子在时间上虽为同居期间购买,但双方同居时经济上实行“AA制”,房屋系自己全额出资购买,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自己姓名,女方无权分割。法官经审理认为,如果龚某与前夫曾某同居后,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则该所购房屋,无论哪一方出资购买,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异时原则上可各半享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然龚某与前夫曾某同居后既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提供不出为登记在曾某名下的那套房屋共同出资的证据,因而只能认定该房屋为曾某个人所有,对于龚某提出平分房屋的诉请难以支持。鉴于龚某在与曾某同居期间,为管理该房屋付出过一定劳动,以及解除同居关系后在住房问题上存有困难等实际,经调解,曾某同意给予龚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些人解除夫妻关系后又同居,而同居之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此现象在生活中虽属个别,但相关当事人应吸取以下教训: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男女一方或双方有过婚史,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一旦发生纠纷,会在非婚生育、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朱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