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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海外高层次人才住房情况证明规定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7-12 07:49:05

  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市房管中心提出了对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的具体操作规定。

  自今年4月30日起,浙江省开始施行《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按规定,持有《居住证》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优先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外籍的持证人可按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

  按照市房管中心的操作规定,申请人《居住证》记载的居住地为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向市房管中心申请开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应提供《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居住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省内无其他住房承诺书。

  申请人《居住证》记载的居住地为非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向市房管中心申请开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应提供《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居住证》、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省内无其他住房承诺书。

  境外申请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向市房管中心申请开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的,应提供《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居住证》、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境内无其他住房承诺书。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向市房管中心申请开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的,应提供《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居住证》、在境内工作、学习或居留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境内无其他住房承诺书。

  市房管中心档案受理窗口接受申请后,将在房屋登记簿中核查持证人的房屋登记情况。经核查,无住房登记的,当天开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有住房登记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开具。

  宁波晚报记者 朱一丹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