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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已达25件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7-12 10:42:15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中)考察宁波乐士实业有限公司(资料图片)。

  今年5月,随着宁波乐士实业有限公司的“乐士”、慈溪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牛”和宁波华茂集团的“七色花”3个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市经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已达25件。

  宁波争创驰名商标工作起于上世纪90年代,1995年4月,“玉立”商标首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这也是当时浙江省的第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紧接着,1997年和1999年,雅戈尔、杉杉也先后争创成为中国驰名商标。“至上世纪末,全省一共有全国驰名商标12件,宁波占了四分之一。”市工商局商广处负责人回忆说。

  “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工作。”该负责人介绍说:“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提交详细的能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各种材料,包括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注册使用历史和范围,该商标受保护的相关记录和证明等等。”

  目前我国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一种是在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案件中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还有一种是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通过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或者商标争议案件进行申请认定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通知对方在30日内答辩。如果是通过商标管理案件进行申报的,由案发地市级工商局立案后按法定程序将证据材料逐级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08年之前,我市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一直处于稳步发展期,2000年到2008年共行政认定驰名商标9件,平均每年成功认定1件。“在当时,特别是2005年之前,这个速度还是比较快的。”该负责人介绍说。

  近年来,我市工商部门拓宽思路,积极参谋、主动行政,综合运用典型宣传、分类指导、因标施策等方法,全面加强了对企业商标发展的引导工作。特别是去年推行设立的基层品牌指导站工作,让品牌指导工作真正实现了面对面和经常化、专业化,重点企业品牌帮扶成效明显,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再次提速。数据显示:从2009年到2011年5月,我市共有13件商标被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全部总数的52%。通讯员 张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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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