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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9月1日前须申请许可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7-13 07:41:25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获悉,今后,在宁波地区从事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的非金融法人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为杜绝发卡方对预付资金的挪用或者挤占,发卡方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接受监督管理。

  法人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准予发行和受理多用途预付卡,其在宁波地区的分支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进行备案。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购卡人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预付资金开具发票,发卡人接受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接受监督管理。

  人行有关人士表示,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限额发行制度等都将建立完善,如对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名登记;对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东南商报记者周静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