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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款项被冻结 老伯状告申请财产保全方赔偿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7-14 07:56:45

  中国宁波网讯 财产保全,这个对普通民众有些陌生的法律词汇,却是在许多经济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一种举措。事先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障判决在日后得到有效执行。象山的关老伯日前就遭遇了一次“保全”。不过,在对方最终败诉后,关老伯较起了真:我的一万多元钱“死”在那里一年多,谁来赔我损失呢?

  关老伯是象山的一个普通工人。2009年底,他接到了来自当地法院的文书,熟人老陈把他告了。老陈说,关老伯向他借走1万元钱一直没还。在提起起诉的当天,老陈还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后,关老伯一笔11000元的可领款项被冻结。

  由于原告老陈拿不出借条等证据,2010年6月18日,他主动撤诉。可是2010年7月26日,老陈再次提起诉讼,告的还是同一件事。审理后,象山法院驳回了起诉,老陈不服,仍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最终也被驳回,

  今年1月27日,象山法院收到二审判决后,关老伯的那笔钱终于解冻。

  眼看自己的钱“死”在那里一年多,关老伯有着一肚子火。近日,他又把老陈给告上了法院。关老伯说:“我拿不到属于自己的钱,原本要开的店没开成,只能到外地去打工,为了打官司,还害得我来来回回跑了好多趟。”

  关老伯希望法院判令老陈公开道歉,并按照月利率2分赔偿款项被冻结期间的损失,还要求老陈赔偿自己的误工损失和交通费用等。

  象山法院审理此案的陈法官告诉记者,多年来,原告方当事人申请保全后,最终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被保全一方因此诉来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却十分少见。昨日,象山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老陈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关老伯在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而对关老伯的其他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

  宁波日报记者周琼 通讯员林晓 方宇强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