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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1.6万失业人员与在职职工同享医保待遇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7-15 07:00:43

  中国宁波网讯 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将免费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市本级统筹地区的医保个人账户将月入219.1元。《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宁波昨天在省内率先出台地方实施细则,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参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预计每年将为此支出4000多万元,约惠及全市1.6万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参保费打入医保个人账户

  根据《通知》的实施细则,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所需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按照宁波2010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确定为1685元。即市本级统筹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219.1元,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以享受和在职职工一样的医保待遇。

  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没有等待期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人员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参加医保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没有等待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缴纳基本医保费次月起,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需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另外,今年7月1日后尚在待遇等待期的相关人员,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信息核准并开通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提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失业保险基金将停止缴纳基本医保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中断参加基本医保的。如果要了解具体的办理手续及实施细则,可登录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zjnb.ls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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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金及保险金领取期的计算方法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有关:(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宁波晚报记者 罗湘波 通讯员 吴小玲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