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进全市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深入开展,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教育、挽救各类犯罪分子,宁波市公安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共同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敦促所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逃脱的罪犯认清形势,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以下统称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中明确:凡是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逃脱的罪犯,除犯罪情节严重或者法律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外,一般不予羁押,并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对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逃脱的罪犯,可以委托家属、亲友或者以电话、信件等形式向司法机关作出投案自首保证,按约定时间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视为在《通告》期限内投案自首。
对继续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将加大追逃力度,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同时要求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规劝工作,敦促他们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通告》规定:即使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视为自首。而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通告》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勇于同各类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活动和在逃犯罪嫌疑人(举报电话:110)。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