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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享免费医保
稿源: 鄞州新闻网  | 2011-07-18 11:20:47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沈杨雁实习生周英豪通讯员王洁)本月起,本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免费享受和在职者完全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记者从区就业部门了解到,截至7月15日,已有1923名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获得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超过42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费219.1元/月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据介绍,《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7月15日宁波市出台地方实施细则,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无需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13%确定,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按照我区2010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确定为1685元。即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219.1元/月,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缴费次月就能享受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人员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同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没有等待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缴纳基本医保费次月起,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需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职工医保关系可随同失业保险关系一起转移新政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基本医保政策。转出地按当地标准全额一次性划转可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至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同时,若在6月30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未参加基本医保或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现要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转为基本医保的,可在7月23日之前带好失业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统征办办理参保或变更手续,同时把补缴单交至区行政服务中心失业保险42号窗口办理补缴登记手续。8月,经办部门将统一将补缴款项打入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

  就业部门同时提醒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仍应由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需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的,须于期满当月1日—23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统征办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