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时政·经济
《征信管理条例》征意见 不良记录存5年将删除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7-25 09:18:11

  中国宁波网讯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拟明确,我国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

  据悉,“征信”是由专业化的机构客观地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记者从人行市中心支行有关征信的读本中获悉,征信所征的几个要素包括“谁”,即基本信息(身份、姓名、家庭等);“借了多少钱”,即整体负债情况;“按约还款了吗”,即在什么时候还了什么钱,是不是按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还了款(包括各类贷款、信用卡、电信等先消费后付款的各种公用事业费用等);“遵纪守法了吗”,即是否遵守了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等。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中,对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或受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等在内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有了具体规定——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以删除。

  个人信用数据库在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在数据采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合法渠道收集个人数据,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对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如疾病史、银行存款余额等并不采集。

  而对于已经采集入库的数据,按条例规定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

  本次征求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本条例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等行为,将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此征求意见将截至下月22日。

  宁波晚报记者 崔凌琳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