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对在高温条件下坚持一线生产的职工,企业必须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暑药品、清凉饮料等。”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市总工会联合发文,对各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对露天作业和在降温设施不全的车间作业的职工,企业要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尽量不在高温时段安排高强度作业。尤其是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合理安排工序和工作量,采取“做两头、歇中间”的方法,在气温高热时要早歇工、晚上班,避暑作业。
同时,企业要积极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条件,加强生活、后勤等方面的服务,改善职工休息条件,严格公共食堂的日常管理,严防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发生。
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其中,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开支列入职工福利费。
宁波日报记者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