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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人死亡无法认定责任 法院独立定责判决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7-26 10:19:16

  中国宁波网讯 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过勘查,无法作出责任认定。起诉到法院后,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江东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官司。

  妇女孙某是江西人,2008年跟随承包工程的丈夫在宁波打工,现年22岁的大儿子也在这边找了工作。

  今年1月9日,孙某一家三口打算买车,让同在一个工地打工的商某开车送他们去轻纺城看车。晚饭后回来途中,商某驾车行至河清北路口左转时,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坐在车里的孙某颅脑严重损伤,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商某和李某驾车时均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但由于不能确认事故发生前双方车辆进入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情况,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因此无法作出责任认定。

  经查,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索赔未果下,死者孙某的家属将商某、李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江东法院,要求赔偿71.9万多元。

  庭审过程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官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但它并不是唯一依据。在交警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法院可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过错大小,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

  该案中,被告商某和李某驾车时均存在疏忽大意,导致采取措施不及。诉讼中,他们也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事故的发生是由两辆车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过错程度相当,均应承担超过交强险部分50%的赔偿责任。

  最终,江东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1.5万多元,超过交强险的57.4万多元,由商某和李某先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8.7万多元,再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宁波日报记者沈孙晖 实习生卢 璐 通讯员东 民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