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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费和紧急燃油附加费 进口企业勿忘申报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7-26 10:47:08

  中国宁波网讯 近日,宁波海关在对浙江某氨纶有限公司的一批进口货物征税时发现,这家公司向海运船公司支付了1200元的紧急燃油附加费,而报关单上却没有这笔费用。“海关联系我们之后才知道,原来相关的燃油附加费也需要申报。”该公司进口部周经理表示,“这确实是我们日常申报中的盲点,通过海关对征税规定的宣传解释,我们现在明白了。”

  随着国际油价的持续高位运行,大多数国际航运船公司都向客户收取燃油附加费(BAF)和紧急燃油附加费(EBS)等费用。宁波海关发现,不少进口企业由于不清楚申报规定,只注意基本的海运费用,往往遗漏了BAF和EBS的申报。海关在后续稽查中进行补税处理。

  “根据海关法相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BAF和EBS是运输公司应对燃油价格上涨、冲抵增加的国际运输成本而向客户收取的额外费用。这笔费用作为海运的相关费用,直接构成了货物的运输成本,很显然是应该计入进口货物海关完税价格征收关税的。”宁波海关关员薛刚解释,“在实际的进口贸易操作中,进口企业往往是通过报关公司向承运人支付这笔费用的,其和报关公司的费用结算是在向海关申报之后,所以许多进口企业确实是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漏报了这部分费用。”

  对此,海关提醒广大进口企业,企业有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口货物申报前应该与报关公司对燃油附加费和紧急燃油附加费的支付情况进行确认,切不可由于疏忽大意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东南商报记者殷浩 通讯员王俊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