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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一个急刹车 老阿姨摔伤破相了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7-28 07:10:57

  乘车受伤留了疤

  年过半百的蒋阿姨家住江北孔浦。4月的一个早晨,她和往常一样,去了路林市场那边买菜,然后乘坐公交车回家。

  她从车站上车是最后一个,刷卡后还未落座,已经开动的公交车为躲避前方突然出现的一辆汽车,司机急踩刹车。她站立不稳,猛地往投币箱摔过去,脸上顿时挂彩,血流如注。

  司机立即将她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用。出院后,她脸上的伤基本痊愈了,但在眼窝下留下一块指甲大小的疤痕。

  懊恼索赔上法院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蒋阿姨为了除疤,多方寻医问药,后花了3000多元购买了一份除疤产品。

  蒋阿姨在社区原本还是一个活跃分子,经常参加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出事后,脸上的疤痕让我无法出门,不能参加演出。”她为此很苦恼,“这事给我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我有权利得到赔偿。”

  蒋阿姨认为自己脸上的疤痕因公交车事故而起,公交公司应该负责到底,就要求公交公司向她支付购买除疤产品的费用。

  因公交公司予以拒绝,她就向江北法院起诉,向公交公司索赔除疤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00余元。

  面对蒋阿姨的索赔诉讼,公交公司显得有些无奈。公交公司认为,蒋阿姨除疤,使用的是美容产品,美容费用不属于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他们不能对此承担责任。

  精神受损应抚慰

  法院审理后,确认蒋阿姨自行购买的除疤产品属于功能性美容产品。蒋阿姨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使用美容产品的必要性,营养费也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法院对她提出的这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考虑到,蒋阿姨作为女性,因这次事故受伤,脸部留有疤痕,对她正常生活已造成严重困扰,并导致她精神上受到较大伤害,所以对她要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宁波晚报记者 胡菲 实习生 陈燕 通讯员 诸葛宁 陈冬红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