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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工钱由公司说了算 维权怎一个难字了得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8-03 09:51:39

  案例 给多少钱由公司说了算

  小怡,是浙江万里学院大三学生,最近却为暑假兼职的事情苦恼。上个月,她打工时遭遇了公司的临时变卦,公司把最初谈好的工资计算方式突然改变了,少给了工钱。前两天,小怡打来电话求助:

  暑假期间,我想到了去兼职赚点生活费,顺便也能锻炼下工作能力。于是我找了一份外贸公司的工作,主要是给各种出口国外的外贸商品换标签。工作前,公司一个和我们接触的负责人说:“按照小时计算,如下午从1点到6点,工作5个小时,给50元。”

  第一天,我做了110元,当时觉得不错,就介绍了其他几个同学也一起过去。可是后来几天,那个负责人突然说工资计算换了方法,说按照产品数量来算,做多少算多少。

  工资按照这样计件来算,我和几个同学在工作量不减的情况下,每天工资拿不到80元:“工资给多少一般都是公司说了算,我想过维权,也问过有相似经历的同学,他们都劝我算了。”

  学校 出现纠纷只能沟通

  学生暑期打工出现困难和问题,通常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老师和学校。然而,老师和学校常常受到自身职能和对处理劳动纠纷的实际作用的限制。宁波多家高校相关负责人一致表示,学生去兼职,校方能做的是事先预防工作,但万一出现劳动纠纷,学校和老师最多只能出面和单位企业沟通。

  “以前校方其实不鼓励学生去兼职,因为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学生安全问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就业观转变,现在学生去兼职,提前感受职场已经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宁波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徐可明说,学校要做好的是降低劳动问题发生可能性。

  在徐可明看来,目前比较可行的一个办法是: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找一些和学校有战略合作关系并且信誉良好的企业,为学生尽量创建好的兼职环境,“这样即便出现纠纷,学生的老师也能和企业取得良好的沟通解决。但如果是学生自己找的企业,发生纠纷校方能起到的作用就不大了。”

  难点 劳务关系得不到劳动法保护

  记者联系上了宁波市劳动监察支队一名负责人。在听完小怡的情况后,该负责人表示,小怡还属于在校大学生,对于这类学生的劳务纠纷市劳动监察支队只能出面和企业调解,但不能强制执行:“因为我们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没有法律依据。”

  这一说法,记者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得到了证实。在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性规定,学生在假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只能形成劳务关系,所以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内。该负责人说:“如果出现纠纷,维权者只能走法律途径。”

  建议 打工前一定要有书面协议

  学生出现劳动纠纷走法律途径可行吗?浙江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员委员会主任协会主任、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慧杰表示,学生兼职行为形成民事雇佣关系,可以走法律途径但过程较繁琐,因为学生将面临时间成本、费用成本以及举证等方面的难题。

  “像小怡这样,连一张书面协议也没有,很难在举证时证明她曾在这家公司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事实上,通常因为学生发生的工资纠纷额度只有数百元,很多学生“怕麻烦”并不愿意去较真。刘慧杰说,在他从业多年中,很少有学生为此来寻求法律援助。

  刘慧杰建议,学生在打工之前一定要签订劳动协议,约定工作时间、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劳动条件等,“如果用人方不愿意签协议,那么我建议还是不要去这家单位打工。”

  刘慧杰还提醒学生,在兼职时要有意识地保存工作证明,如劳动协议、工卡、饭卡、出入证、工作服和考勤记录都能作为工作过的证据。

  劳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作为实际劳务关系发生方,学生进行劳动报酬方面的维权时,只要凭借书面协议和一些证据,劳动部门依然能介入监察和协调。”

  有人力资源专家呼吁,对于学生在实习、打工过程中,从事技能单一、工作性质与正式职工无异的事实上的劳动者,法律应把学生这种假期工、短期工、临时工等纳入相关部门管辖范围内。

  宁波晚报记者 罗湘波 实习生 吴桑桑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