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比如公款私存,将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低价转让或出租财产等。
(二)外出躲债。一些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打“游击战”,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
(三)假离婚,假析产。将财产分给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用以规避执行。
(四)假诉讼、假破产。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另一个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者对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或者虚构假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使正常的执行活动难以进行。
(五)通过企业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逃废债务。比如剥离企业优良资产另立新公司,或者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等形式,“金蝉脱壳”,悬空债务。
(六)利用执行和解规避执行。此外,实践中规避执行的花样还有很多。比如将存款冠以职工工资、专项资金、封闭运行资金等名义阻止执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对抗执行;以执行将引发职工下岗,群众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还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