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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跳单”自行交易房子 中介公司起诉索赔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8-04 07:47:57

  中国宁波网讯 中介公司陪客户朱某看了一套尚在办理房产证的房源,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没想到等房子办出证后,朱某“跳单”自行和房东达成交易。为此,中介公司告上法院,向朱某索赔中介服务费。

  2009年9月15日,朱某和女友在某中介公司业务员陪同下,看了“荣安和院”的房源,并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据悉,确认书中规定:在经纪方陪同客户方实地看房之日起的90天内,客户方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与所看的房源业主联系。如果客户方及其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购入(租入)所陪看的房源,须向经纪方赔偿全额中介服务费。

  朱某对“荣安和院”那套房源比较中意。中介公司也叫来了房东邱某商谈。但当时,邱某这套房的房产证尚在办理中,仅能提供购房发票。

  同年10月12日,房东邱某终于取得房子的房产证。随后,朱某便与邱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朱某在《看房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越过中介公司和业主办理过户手续,明显是一种不诚信的“跳单”行为。今年5月19日,中介公司诉至江东法院,要求朱某赔偿中介服务费近1.2万元。

  但朱某认为,当时中介公司找来房东时,对方并未提供房产证等任何资料,所以他不敢贸然交易。后来在房东取得房产证的前提下,他自行与对方就房屋买卖价款等事项达成一致,这桩交易并非由中介促成。而且,他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时,中介业务员仅称这是履行公司程序,其并未看清确认书的内容。

  近日,江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陪同朱某看了合适的房源,同时约房东邱某进行商洽,虽然房东之后才取得房产证,但这不妨碍中介已为朱某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朱某亦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理应遵守双方约定。因此,朱某的行为明显属违约,应全额支付中介费用。

  据悉,朱某对判决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宁波日报记者沈孙晖 实习生卢璐 通讯员东法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