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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扶养引争议 古稀老伯是否该由小儿媳赡养?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8-08 08:36:58

严勇杰 绘

  北仑白峰的李老伯原本打算由小儿子来养老,没想到小儿子却先于他离开人世了。谁来继续承担赡养义务?小儿媳跟他的二儿子有争议。

  小儿媳:二儿子有赡养义务

  “公公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和小儿子也就是我丈夫都已经过世了。现在,老人的生活几乎都是我一人在照顾。”小儿媳阿玲说,公公今年78岁了,3月份因中风被送入医院治疗,老人住院25天,由她照顾了13天,二儿子阿德去照顾了12天。她拿出了医疗费2120元,而阿德没有承担相应费用。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支付赡养费。”阿玲认为,阿德现在是老人惟一的儿子,应该有赡养的义务。她作为老人已逝小儿子的妻子,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且,她家里困难,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还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要照顾。

  “我想出门去打工挣点钱,好改善生活。”阿玲提出,老人今后不便住在她家里,应跟阿德生活。

  二儿子:他应分得父亲财产

  二儿子阿德明确表示,他同意负担老人住院期间的一些费用,也同意今后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但他也提出:“既然我履行赡养义务了,就应有继承老人部分财产的权利。”

  原来,李老伯家里总共有五间房屋,其中三间是他和老伴年轻时买的,另两间是小儿子在世时一起造的。李老伯的妻子还在世时,两夫妻就商定:他们今后与小儿子一起生活,由小儿子承担赡养义务,他们过世后房产也全部归小儿子所有;他们对二儿子阿德娶妻、造房和带孩子等事务不过问,阿德对他们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因阿玲坚持认为老人的财产都已经全部给小儿子了,不同意阿德分老人财产的要求,阿德又表明了另一个态度:他今后可以跟阿玲各出一部分钱给老人养老,但老人还是应住在阿玲家中。

  李老伯:只要他们和好愿住敬老院

  本以为可托付余生,没想到小儿子早走一步,对李老伯来说是件很伤心的事。眼看小儿媳与二儿子为赡养义务起纠纷,他心中更多了一份伤感。

  对小儿媳要他搬出老屋,他说:“住在这里好几十年了,总归是有感情的。但是,如果他们要我去敬老院,我也同意。只要他们和好,我住这里和敬老院都可以。”

  法官:丧偶儿媳无法定的赡养义务

  法官指出,本案涉及丧偶儿媳与公公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儿媳与公婆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法官说,“儿子去世后,由于婚姻关系消失,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已不复存在,这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了。丧偶的儿媳即使没有选择再婚,对原来的公婆也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过,法官也表示,若老人没有其他子女,出于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丧偶的儿媳再嫁后,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老人。

  本案中,李老伯因小儿子死亡,他对小儿子的财产也享有继承的权利,但他念及小儿媳家庭困难,主动表示放弃。目前,李老伯与小儿媳的法律关系,类似于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一方放弃部分财产,另一方负责赡养作为对价。

  法官为阿玲、阿德、李老伯主持了调解,经三方同意,阿玲和阿德达成协议:李老伯入住敬老院;阿玲和阿德每月分别为李老伯提供生活费300元;老人的财产以后归惟一的孙子(阿玲的儿子)所有。

  法律链接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宁波晚报记者 黄金 通讯员 郑智杨

【编辑: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