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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好的月嫂被调换 东家拒付一半薪酬引官司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8-08 08:38:01

  由于服务的对象比较特殊,月嫂往往比一般的保姆更受重视。然而,不久前,海曙区的月嫂徐阿姨在辛苦了近一个月后,她的东家却只给了一半薪酬。为此,从未打过官司的徐阿姨将家政公司和东家一起告上了法庭。

  起因:半年前预定的月嫂被调换

  现年56岁的徐阿姨是一名优秀的月嫂,客户大多给她“工作踏实,不怕苦和累,对产妇和婴儿呵护到位”的评价。

  6月5日,徐阿姨由海曙区一家政服务公司介绍,到医院产房为江东区的叶女士提供服务,约定费用为每月5600元,服务期限30天,期间月嫂有2天休息时间。

  一周后,叶女士生下宝宝,徐阿姨照顾母女俩一共28天,直至7月3日结束。但是叶女士除了签订合同时已经支付的300元定金外,仅给徐阿姨支付了2500元,剩下的2800元拒绝支付。

  “我和家政公司的《月嫂预定服务协议》早在半年前就签了,当时预定的月嫂并非徐阿姨,而是魏阿姨。”叶女士说,由于当时全家上下都把精力放在她生孩子的事上,也没细问月嫂身份,直到服务期限快满时从交谈中才无意得知,此阿姨非彼阿姨。

  叶女士认为,徐阿姨的服务水平也并不让她满意:“甚至有一次因为徐阿姨的疏忽,宝宝还呛奶了。”

  争执:家政公司换人是否经同意

  拿不到辛苦费,徐阿姨不得不打起了官司。海曙法院日前受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叶女士拿出当初签订的协议,上面写着预订月嫂的姓名为魏阿姨。

  “我们是对魏阿姨的服务信息有过全面的了解后才选她的。”叶女士说,如果一开始家政公司就告诉她月嫂已经换过,她就不会继续接受服务。

  和叶女士一样坐在被告席的,是这家家政公司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协议中有一条写得也很明确:如不能及时安排乙方(叶女士)预定人员服务,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家政公司)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如乙方有异议,甲方退还乙方定金,协议终止。

  家政公司补充说,那时是因为叶女士预定的魏阿姨正好在外地,所以才换了同样服务水准优秀的徐阿姨。临时换人,家政公司有没有征求客户意见呢?徐阿姨说她提供服务的第一天就给叶女士一家看了她的身份证。叶女士则说出于对家政公司的信任,加上当时忙乱之中,并未查看过徐阿姨的身份证。

  月嫂:希望辛苦能得到理解

  然而,双方却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言。最终,海曙法院于8月5日进行了调解。家政公司承认自己在服务调配上存在疏漏,表示愿意放弃原本应向徐阿姨收取的600元中介费。而叶女士,最终也同意再支付徐阿姨2200元。“月嫂的收入虽然高,但为伺候婴儿、孕妇而付出的汗水同样也多,更多的是希望得到客户的理解。”庭后,徐阿姨如是说。宁波晚报记者 黄金 通讯员 李义山

【编辑: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