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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没加妻子姓名 丈夫不承认房产共有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8-10 07:53:38

  一套房子原本是丈夫的婚前财产,房产证上也只有丈夫的姓名,但夫妻俩在婚前和婚后都写过“房子归双方共有”的协议,当夫妻俩要离婚时,在这房子的权属问题上就争起来了。

  为给妻子保障写协议

  住在海曙的韩先生早年有过一段婚史,2004年再婚。再婚妻子是比他小6岁、同样有着离异经历的唐女士。

  韩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子。与唐女士结婚登记前一天,他为了给唐女士一个保障,写下一份约定房子为两人共有的协议。然而婚后没多久,由于韩先生与前妻生育的女儿不接受“后妈”,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07年5月,唐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韩先生离婚。

  由于韩先生不同意离婚,唐女士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准许。随后,唐女士又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韩先生还是一再向她求情,要求和好。为了表示诚意,韩先生又一次写下一份协议,内容和婚前那份基本一致,即约定这套房子为夫妻两人共有。最终,经法院调解,两人和好。

  但在去年11月初,韩先生却瞒着唐女士,将这套房子以155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唐女士知情后,决意要离婚。

  对协议的性质有争议

  经过多次诉讼,韩先生这次同意离婚了。但在财产分割上,围绕房子的权属问题,两人争执不下。

  韩先生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子属于不动产,若是转让,应以登记为准。他与唐女士虽写过两份有关房产权属的协议,如果将其中的约定视为房产权属的转移,那么也属于赠与协议。而《合同法》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他现在就不同意将一半房产权属转移给唐女士了。

  但是唐女士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关系。

  目前法律下女方胜诉

  海曙法院一审判决,这套房子为夫妻双方共有;由于房子已经转卖,韩先生应当支付唐女士一半房款,即77.5万元。韩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说,一般朋友之间对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属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在合同未生效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但是,夫妻之间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分配若达成了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但是法官也提到,去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按照这个规定,唐女士的诉讼请求就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了。“但这仅仅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法官说。

  宁波晚报记者黄金 通讯员李义山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