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上午,听完法官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后,王女士足足沉默了10多分钟,最后说:“我先撤诉吧,回去再好好想想。”
婚前都有房产婚后共同还贷
王女士今年34岁,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两年前结婚,丈夫在国企上班。
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觉得再这样过下去没什么意思,不如早离早解脱。
今年7月底,她向镇海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两个人名下都有房。婚前,男方首付18万元在城乡接合部某小区买了一套110平方米商品房,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贷款25万元,10年还清,现在这套房子已经增值不少。
而在和男方认识前,王女士和母亲也在镇海城关买过一套房子,登记在她们母女俩的名下,贷款20年,一直是王女士的账户在还贷。
王女士希望分得男方一半的房产。她还告诉承办法官,男方在公司里有股份,她应该也有一半的份额。
按新解分割女方或得不偿失
可男方不同意协议离婚,除非法院判决。他要求自己名下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同时还要分割女方的房产。
为此,法官给王女士算了笔细账。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由于2套房子都是在两人婚前购买,婚后一起还贷,因此这2套房子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房产登记方向对方补偿。也就是说,女方和男方都要向对方补偿自己名下房产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产增值部分。
男方的房子110平方米,女方和母亲的140平方米,女方买房子的时间更早,增值幅度更大。因此需要补偿给男方的也是一笔不菲的金额。
男方在公司的股份是他在婚前获得,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股份应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股份在婚后的分红等收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只能分割这部分。
听完,王女士一直沉默,随后她感觉婚姻还可以挽回,向法院撤回了起诉。通讯员 焦川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