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 近日,市民金女士和胡先生同时向市消保委江南分会求助:希望汽车经销商退还购车预付款。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最终,胡先生获得了全额退款,而金女士只收到了其中的一部分。这是为什么呢?
8月17日,市民金女士在城区某汽车销售公司预付了2000元“定金”,由于某种原因,金女士之后想取消购车,但经销商告诉她不能退还“定金”。8月21日,市民胡先生在另一家品牌汽车4S店支付了3000元购车“订金”,因为他和家人间没能就购车达成一致,胡先生要求取消购车并退还“订金”。此后,两人均未能和经销商达成一致,便向市消保委江南分会求助。
据了解,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与经销商的再三协商,最终胡先生获得退款3000元,金女士获得退款800元。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关键在于汽车购销合同上的“订金”和“定金”两词。该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如果付定金一方没有履行债务,就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相反,一旦接受定金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只是一种不规范的履约保证,消费者如果在合同上填写的是“订金”,一旦违约,经销商就会以各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不予退还;而当经销商违约时,消费者也只能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即只能退还原订金,而无权双倍返还。
据介绍,类似这样的消费纠纷近年来非常多见。为此,消保委工作人员再次提醒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慎重,填写时正确区分“订金”和“定金”。(记者 许鸿晶 通讯员 陈章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