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3月7日北京电(记者 王巍)“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贪污罪论处;非公职人员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诈骗罪论处;其骗购、骗租所得金额按照其所得房屋时的市场价折算。”在北京西直门宾馆浙江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政协副主席范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骗购骗租保障房行为应按贪污罪或诈骗罪惩处。
在“十二五”期间,我国计划建设3000万套保障性住房,2011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这项政策不仅获得全国人民的拥护,也获得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
然而,建房容易分配难。非法骗购、骗租保障房的问题已经在各地不同程度地显现。一些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尤其是一些掌握保障房分配权力的公权机构和个人,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或变相福利分房,或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等等。这种以权谋私、以骗谋私的行为时有发生和报道。
对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9月30日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指导意见规定: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刻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违反规定变相福利分房,或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范谊认为,这样的惩处措施太轻、太弱,不足以震慑和遏制骗购、骗租保障房行为的发生和蔓延。从已经爆出的案件看,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利益是巨大的,政府核查、发现、然后纠错的成本也是很大的,但骗购、骗租人的犯错或犯罪成本却很小。除了退还非法所得外,几乎没与任何实质性损失。这样的惩处力度不足以让人放心这1000万套保障房真正合法、合理分配。
范谊建议,应由最高法院及时做出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蓄意骗购、骗租共公保障性住房属于违法行为,除按照有关行政规定退出非法获得的住房外,还应追究行骗人刑事责任。发现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后,由当地公共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查、收回,并负责将案件移交当地检察机关侦查决定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对检举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行为或责任人的,经检察机关侦查核实,法院判决后,给予检举人该案件罚没款50%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