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报人:鄞州法院
一场车祸,伤了两个家庭。
2011年12月5日,小剑酒后驾车,将一个原本三级智残的女孩小苏撞成了植物人,也就是一级伤残(本报今年8月2日报道)。
经法院调解,小剑赔偿小苏家属70万元,除了误工费,小苏家人所获赔偿与常人无异。
去年12月的事故发生后,小苏家人把小剑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小剑赔偿各项损失200万元。
尽管小剑很自责,可对于近200万元的索赔感到无能为力。他觉得,女孩先天智残,赔偿和护理的费用是否应相应减少?
双方谈不拢,今年8月1日法庭相见。
小苏的代理律师认为,女孩一级伤残的结果,应该是交通事故中的伤害和之前已经存在的智力三级伤残叠加构成。他要求法院按照一定比例分配责任,调整赔偿金额。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考虑到小剑的经济条件和实际履行能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剑赔偿女孩各项损失合计70余万元。
如果这个案子不是调解结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官指出,残疾人与普通人享有同等权利,不能因为小苏之前是残疾人士,就降低赔偿标准。况且,小苏原先具有的三级智残,与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级伤残没有因果关系。
涉及到具体的赔偿项目时,由于小苏之前没有工作,车祸之前原本就没有工作能力,因此在计算具体的赔偿额时,小剑可以不赔偿小苏的误工费损失。也就是说,除误工费这一项之外,小苏可以获得的赔偿与普通人不应该有任何差别。
通讯员 尹璇 记者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