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4日讯宁波作为江南水乡一隅,河道众多。按规定,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河道旁应有警示标志,如果没有,遇上这样的事故,遇难者是否能受到赔偿呢?今年4月,遇难者新慈溪人阿莲(化名)的家属就碰到了这样的事。
今年4月的一个晚上,雨下得很大。陆某带着人出去寻找妻子阿莲。
人没找到,却在水塘底下发现了阿莲的电瓶车。
几个人当即报了警。阿莲随车跌入水塘,被捞出水面时,早已没了呼吸。
陆某当时看到其他村河边都有护栏等警示标志,而妻子出事的水塘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水泥马路直接靠着水塘边。
“村里工作没做到位。”多次交涉未果后,陆某向慈溪法院起诉,将村子告上法庭,要求村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0余万元。
今年9月,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莲未遵守交通规则靠右通行,疏忽大意而导致溺水死亡,她自身过错责任较大。
同时,作为水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村里也存在安保措施不到位,对阿莲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慈溪法院判决,村里承担10%的责任,赔偿陆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0余万元的10%,共计5万余元。
村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宁波中院。昨天,宁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