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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两年投诉猛增 宁波消保委出台相关办法
稿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 2012-12-26 14:32:05

  浙江在线12月26日讯昨天,宁波市消保委宁波消保委发布《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对团购过程中的票证问题、合同问题、“三包”问题、预付款问题等作出明确规定。

  近两年,网络团购投诉猛增22倍

  2010年10月,宁波市共有31家团购网站,而今年3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团购网站数量已降为16家。

  网络团购的相关投诉却反而突飞猛涨。

  截至12月17日,今年宁波市消保委和工商12315申诉中心共受理网络团购引发的消费投诉477件。

  这一数字是2010年同期的23倍多,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16%。

  数据显示,团购类投诉主要集中在写真摄影、宾馆餐饮、美容美发、KTV等服务性消费领域,建材、服装、家具、汽车、房产、干洗、眼镜等消费领域也有涉及。

  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包括商家网站关闭、商家附加条件限制消费、商家无故拒绝团客、虚假宣传、服务缩水、以次充好、额外增加费用、退货(款)难等。

  经营者有这些行为,将被视作欺诈

  为了规范团购市场,昨天,宁波消保委发布了《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网络团购经营者的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欺诈,由消保委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列入信用监管记录,扣记20分: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团购的经营行为;

  2、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从事网络团购的经营行为;

  3、以网络团购为幌子,虚构内在的商品、服务,诱导他人参与其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的;

  4、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导他人参与其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的;

  5、没有正当理由中止(终止)消费者正在实施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使消费者不能实施其正常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

  6、采用其它欺诈手段实施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

  今后网络团购也要提供“三包”服务

  《办法》还规定,团购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订立约定(合同),明确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配送方式、交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

  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时,经营者应配合,且票证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

  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办法》规定,网络团购应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包”服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退货、换货、修理等相关手续。

  对退款问题,《办法》强调,经营者没有权利规定过期后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

  违反以上规定的经营者,将被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并扣记相应分值。

【编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