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象山县人民法院顺利执行完毕一起长达8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名8岁儿童在8年前,被一精神病人伤害,溺死在化粪池内。
8年来,法院情法并用,一直未间断执行工作。昨日,儿童的父母终于在法院领到了全部的赔偿款。
祸从天降
8岁儿童惨死化粪池
2006年1月21日,被害人小范(男,事发时8岁,小学一年级学生)在自家门口的路边玩耍。
同村村民林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突然精神病发作,强行将正在玩耍的小范拉入附近村委会的化粪池内,造成范某溺水死亡。
惨剧发生后,小范的父母悲痛欲绝,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唯一的儿子惨死化粪池的精神打击,几度与林某的丈夫周某发生强烈的肢体冲突,并打砸其居住的房屋,双方矛盾异常激烈。
为给儿子讨个公道,范某夫妇将肇事者林某及其丈夫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4月2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范之死系被林某拉入化粪池内溺水所致。
而林某在案发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作为林某监护人的周某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林某行为发生,应对受害方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周某承担赔偿金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