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拿河麂充麝骗点钱 结果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稿源: 钱江晚报  | 2013-03-01 11:44:30

  麝,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当入春后,它们的肚脐内会剧痛,直到自己用爪子剔出香来。这就是麝香,价值极高。

  河麂,另一种鹿科动物,和麝长得很像,但它不能产生麝香。

  三四年前,家住台州的李某在电视上看到了河麂的养殖信息,产生了用河麂冒出麝的想法。

  2010年1月,李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了虚假出售麝种的信息。仅仅一个月后,胡某电话联系李某,想要购买麝种。

  不久后,在李某的陪同下,胡某到养殖场进行了实地考察。

  当年夏天,李某以1.5万元的价格收购了7只小河麂,随后,冒充为麝种,以9.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胡某。

  在出售和收购的过程中,陈某、胡某都没有按照规定向林业部门野生动物管理单位办理相关的出售和收购的手续。

  一年后的入春时节,胡某发现收购过来的“麝”没有产生麝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2011年12月,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同时,陈某、胡某都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行为构成了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为3—10年;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在5—10年。

  最终,法律根据规定,对李某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陈某、胡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通讯员尹璇 记者陈翔

【编辑: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