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三江视点  >  周维强文集
全国人大代表郑坚江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应按金融企业管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3-03-05 17:35:38
宁波网
点击播放按钮观看视频
 

  中国宁波网3月5日讯(记者周维强 殷聪)“小贷公司成立之日起,其身份地位不够明确,小贷公司至今不能享有金融企业应有的待遇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建议,小贷公司应按金融企业管理,明确其“新型地方金融企业”的身份和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在全国试点成立以来,得到较快发展。据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资料,到2012年11月末,全国经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达到5948家,贷款余额达到5637亿元。

  小贷公司的发展促进了民间投资阳光化、规范化,缓解三农及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有效平抑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给国家贡献了较高的税收。与此同时,小贷公司发展也面临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郑坚江告诉记者,2008年银监发23号文件中,一方面明确小贷公司经营小贷业务,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又没有明确其是金融机构,因此小贷公司至今不能享有金融企业应有的待遇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小贷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小微经济的融资困难,作为银行业的补充,开展小额资金借贷的金融业务。小贷公司经地方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所以小贷公司应该属于地方性金融企业。

  郑坚江建议,应明确小贷公司是“新型地方金融企业”的身份和地位,由地方政府和银监会共同颁发“地方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执行金融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使小贷公司享受和金融机构同等的政策和税收待遇,并对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相同的法律约束,有效遏制小贷公司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小贷公司目前按普通工商企业的税收标准征收5.56%营业税及附加25%的所得税,缴纳税收约占全部利润的三分之一,税收负担较重。”郑坚江建议小贷公司也能享受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减轻小贷公司的税收负担,增强小贷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小贷公司的财务成本降低,才能降低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反馈给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