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带伤参加庭审,却没证据证明家暴
法官:家暴取证难,应及时向公安、居委会求助,留下笔录等证据
张女士告诉法官,她和高某在2008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没多久,发现丈夫是个喜怒无常的人,常常为琐事拳脚相加。做饭晚了要打,衣服洗皱了要骂,电话打久了也要拳脚伺候。她难以忍受,多次提出离婚。一提离婚,高某立刻向她保证以后再不打她。她一回头,没多久高某就故态复萌。
2011年12月,高某开始夜不归宿。张女士怀疑丈夫和别的女子约会,一质问,又遭一顿打。
至此,张女士彻底死心。去年2月,她向海曙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让高某为她受到的家暴作出相关补偿。
张女士是带着伤参加庭审的。她说,这些伤都是丈夫高某打的。高某却说,这是她自己不小心摔的。
张女士提供了多份医院的病例,证明她的耳朵曾被打致鼓膜穿孔。高某继续否认,说这是张女士的旧伤,与他无关。
客观上,这些证据只能证明伤情,无法证明与家暴有关。对此,张女士欲哭无泪。
最终,法院只支持了离婚之诉请和相关的财产分割,对家暴未作出认定。
据统计,2012年,海曙法院共受理268件离婚纠纷案件。其中在诉状中提及家庭暴力的有21件,比例为8%。但最终由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的却只有1件。
[法官点评]
审理张女士一案的孙法官说,取证难,是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难点。
2012年唯一一起被法院认定为家暴的案子,关键在于,女方曾因被家暴请居委会出面调解,有调解记录。女方还有一次因被打得太严重而报警,有派出所的笔录,还有丈夫写下的保证书。这些书面材料,都成了呈堂证供。
而其余20个案子,都没有这种证据。
孙法官说,遭遇家暴后应及时寻求妇联、居委会或警方的救助,保留证据,对事后的诉讼会有很大帮助。
当然,除了拳脚外,还有一种冷暴力,包括对女性的长期冷淡和漠视,对女性的伤害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