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之四: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解读:与外来务工养老保险配套的外来务工大病医疗保险,当时是根据国家有关要着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需要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但也存在着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等问题。为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同时考虑企业的缴费负担,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 年过渡。在过渡期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其中,市区按6.5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5.5%的比例、个人按1%比例)缴费,缴费基数仍按下限标准设定。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后,其医疗保险待遇也将随之提高。
政策调整之五:完善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其中用人单位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过渡期内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解读:住院医疗保险一项是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应该随之调整。但考虑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进行三年时间过渡。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之六: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宁波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其内容囊括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缴费标准确定方式、征收方式以及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与现行的征缴办法相比,有几个明显的变化:一是用人单位要履行自行申报参保与缴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二是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等五项保险实行五费合征;三是统一由县级及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四是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和管理的业务规程。如统一五项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社保费款的所属征期、统一社保经办机构办与地税部门对欠费处理、核定征徼等记录和追溯办法;五是最大化实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结合税收管理的经验,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