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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了两天 索赔3万 装修新房却引出一场官司
稿源: 钱江晚报  | 2013-05-09 10:10:48

  播报人:江东法院

  儿子要结婚了,老陈心里乐开了花,马不停蹄地为儿子装修新房。本是件大喜事,没想到,引出一场官司。

  去年11月,老陈与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橱柜销售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在38天内提供产品并安装。

  然而,建材公司耽搁了,他们与老陈预约上门安装时,已是签订合同后的第40天。

  老陈拒绝安装,而且表示没有商量的余地。

  他说,建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供货,影响了儿子的婚期,并造成家庭内部严重不合,给双方家庭带来了精神痛苦。

  他还搬出《合同法》,认为建材公司延迟两天,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老陈要求解除合同,建材公司应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共计近3万元。

  建材公司辩解,老陈定制的产品的实际到货时间为第37天,并未超过38天,但因生产因素、物流运输、送货安装安排等原因导致小范围的天数差异在所难免,公司在第40天通知老陈上门安装应属正常范围。

  江东法院审理认为,建材公司晚于合同约定交货,但老陈不能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再者,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应随意使用合同的解除权。

  建材公司延迟安装期间,老陈并未积极主动敦促建材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并且当时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所以老陈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缺乏正当性。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陈不服,于昨天向宁波中院提起了上诉。

  通讯员姜栋

  记者李竹青

【编辑: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