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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在KTV包厢内被砍伤 老板需负“补充责任”
稿源: 钱江晚报  | 2013-05-09 10:10:48

  播报人:象山法院

  客人在包厢被砍伤,凭什么要我赔偿?KTV老板蔡某实在想不通。不过,昨天象山法院就是这么判的。法院说,这叫“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5月10日23点左右,王某接到女朋友电话:“我在KTV唱歌,跟人吵起来了,你快过来替我出头。”

  年轻气盛的王某纠集了几个哥们,火速冲到其KTV,二话不说,举起菜刀砍伤了和女友吵架的张某。

  王某随后被象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王某入狱后,受害者张某将王某和KTV老板蔡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连带赔偿70多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赔偿50万元,蔡某就王某的上述赔偿数额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执行法官强调,由于侵权人王某在监狱服刑,没有赔偿能力,所以由蔡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他们打打杀杀关我什么事啊?为什么要我出钱赔?”蔡某很不解,自己开门做生意,意外事件不可避免,但怎么也轮不到要店老板来埋单吧?

  法官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过反复解释说明,昨天,蔡某认可了法院判决,并已将10万元汇入象山法院执行账户。

  通讯员柳晨硕孙嵩愉

  记者李竹青

【编辑: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