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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餐饮发票需加收10%的税金?财税部门:无稽之谈
稿源: 奉化日报  | 2013-05-17 10:49:21

  中国宁波网讯 近日,市民杨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在溪口镇一家餐馆用餐后要求开具发票,店家却称开发票可以,但要增收餐费的10%作为税金,这令她十分气愤。

  5月10日晚9时许,记者来到该市民所说的溪口镇应梦路上的“特色小龙虾”。一走进该饭馆,就看到两边的墙壁上张贴着,“如需餐饮发票,按本次餐费加10%收取。敬请谅解!”的提示。而在一个多小时的用餐过程中,记者均未看到有人向店家索取发票。

  5月13日上午,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市财税局溪口分局。接到举报后,税务管理人员当即前往该餐馆了解情况。经了解,该店家刚刚申领到营业执照,还未领取发票。需请别的店家帮忙开具发票,因而想到了把税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目前,税务管理人员已对该店家进行了处罚和教育,责令其立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当场撕下了餐馆内的违法提示。

  据市财税局溪口分局负责人介绍,发票是消费者消费的有效凭证,商家不开发票不仅使消费者丧失维权和兑奖的机会,更涉嫌偷税漏税。市民如在饭馆、商店、美容美发店等场所消费时遇到商家拒开发票的情况,可直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和投诉。(记者王琼通讯员周时光)

【编辑: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