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中法院联合宁波市妇联、江北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宁波中院刚刚出台的《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宁波反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
据悉,宁波首张人身保护令,已于5月10日发出,目前来看效果还不错。
反家暴
不再“无法可依”
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据统计,2010—2012年间,宁波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共受理家庭暴力报警8600余起;到宁波市、县(市)区妇联投诉家庭暴力案件平均每年近180起。
这三年间,宁波两级法院共办结离婚纠纷16777件,据不完全统计,当事人反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约1663件,法院最终认定存在严重家庭暴力的案件约116件。
由于家庭暴力的封闭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实际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的可能更多。
为了保护被施家暴的人群,2009年,宁波市妇联与民政局联合建立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庇护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
但由于种种原因,面对家暴时,很多人并不愿意前往庇护所寻求避风港湾。三年来,全市8家庇护所总共只接收过二三十位受害人。
人身保护令的推出势在必行。
去年8月31日,新《民诉法》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江北法院签发
宁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5月10日,江北法院签发了宁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申请人雷女士是80后,与叶先生2005年底结婚,婚后育有二女。起初双方感情较好,后由于沟通不畅,发生矛盾。
雷女士称,叶先生从2009年起染上了酗酒的恶习后,常酒后无故殴打她。如果她逃回娘家,丈夫也会追来继续打闹。雷女士顾及面子,起初一直忍着,直到家暴愈演愈烈,为了自身安全,她才报警。
去年7月至9月,雷女士共报警10次左右。去年8月,她逃回娘家,再也没有回过家。
雷女士说,因为担心丈夫报复,她连离婚都不敢提,直到今年在网上第一次看到“人身保护令”一词。
人身保护令,是指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一方可以申请责令加害一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雷女士看到了曙光。她提供了被家暴的照片、报警记录、派出所证明等基础证据,在提出离婚的同时,申请保护自己及亲属的人身安全。
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中,除了写明禁止叶先生继续实施家暴,同时也明确了继续实施家暴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叶先生收到裁定书后,表示会遵守法律规定。
怎样申请
人身保护令
不过,《意见》所指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仅在法院立案审理的离婚纠纷中适用。
在法院受理离婚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表明其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例如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对申请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同时,《意见》将保护的对象扩大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即申请人的父母、子女等,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对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实施暴力,向申请人施加影响。
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可直接发出人身保护令。在审查过程中,法院还可邀请妇联或者从事妇女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但是,人身保护令的发出,并不意味着法院已对家庭暴力事实进行认定。在法庭上,申请人还是负有举证责任,加害人也可以举证抗辩,最终以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5月10日,江北法院签发了宁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申请人雷女士是80后,与叶先生2005年底结婚,婚后育有二女。起初双方感情较好,后由于沟通不畅,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