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市民走进一些饭店、咖啡馆或超市,总能听到赏心悦耳的音乐,殊不知这些音乐并不是免费的“午餐”。前不久,戚家山街道一家快餐店的店主邬先生为此还付出了代价。邬先生为了营造良好的就餐氛围,在店里播放几首歌曲,没想到却因此惹上官司。近日,北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邬先生因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被判赔3500元。
今年2月26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将戚家山街道一家快餐店店主邬先生告到法院。该协会称,他们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他们受歌曲著作权人委托,有权对侵权者提起诉讼。被告邬先生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也未缴纳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内,将歌曲《如烟》作为背景音乐公开播放使用,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该协会要求法院判令邬先生立即停止公开播放歌曲《如烟》,并赔偿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邬先生对此甚为不解,他经营的不是KTV这类场所,在店里播放歌曲又不向顾客收钱,不是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经营快餐店赢得市场的关键在于符合顾客口味的菜肴和优质服务,店内播放歌曲与否与经营好坏没有关联。且涉案音乐作品《如烟》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从广播中录音并免费为顾客播放,是合法利用,怎么会构成侵权呢?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原告在本案中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词曲作者授权的范围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和著作权人的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如烟》作为背景音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公开播放,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该行为虽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经营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被告未经原告和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播放涉案音乐作品《如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邬先生立即停止向公众播送涉案音乐作品《如烟》的行为,并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3500元。(记者卢江丽通讯员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