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身老大爷与保姆产生感情,娶了保姆并把遗产留给保姆,这样的事儿屡见不鲜。
可汪涓就纳闷儿了——同样是保姆,被照顾的大爷同样立下遗嘱把财产给她,她同样也嫁给了大爷,可这差距咋就这么大呢?人家继承了遗产,而她差点拿不到一分钱。
其实问题出在立遗嘱和结婚的先后上:
先结婚后立遗嘱,那没问题。
先立“遗嘱”后结婚,那么这一行为只能算遗赠。依据《继承法》,遗赠接受者必须在老人去世后两个月内表明态度,是放弃还是接受,不然就视同放弃。
很不幸,汪涓属于第二种情况。
保姆悉心照顾老大爷,大爷立“遗嘱”让她继承财产还娶她
汪涓今年51岁,宁波人,多年前下岗后给人做保姆为生。因感情不和,她中年离婚,也一直没再嫁。
6年前,通过中介,汪涓来到许老伯家做保姆。
许老伯当时70岁,丧偶多年,膝下有一子一女。许家条件不错,不过老伯身体不怎么好,事业有成的子女也很少来看他。
汪涓挺同情许老伯的,一大把年纪,光是钱多有什么用?除照顾衣食起居,汪涓还常陪老伯说话解闷。在她的照料下,老人精神好了,话也多了,二人渐生情愫。
2008年4月,许老伯写下一份“遗嘱”:
经婚姻挫折的汪涓愿意,与年纪相差20多岁的我结为夫妇,照顾我安度晚年。为报答和安置其晚年,我百年之后愿将我的财产(房屋、股权等我的遗产部分)作为汪涓颐养天年之用。
2008年6月,汪涓和许老伯登记结婚。
大爷价值百万的股权转给了儿子,保姆告到法院
2011年初,许老伯因病去世。
汪涓处理许老伯财产时发现,2010年底,也就是许老伯去世前两个月,他将名下价值百万的股权转让给了儿子许恒(化名)。汪涓认为,许老伯早在几年前的“遗嘱”里就写明,股权是归她的。
今年年初,汪涓到江东法院起诉许恒。
许恒却说,股权在许老伯生前就转让了,因此不属于老人遗产,也就没汪涓什么事儿。
许恒还提出,汪涓以前对父亲确实不错,但领了结婚证后,明显就没那么好了。父亲去世前一晚,和汪涓出去散步,回来的路上摔了一跤。当时看着没事,就没找医生,没想到第二天许老伯就不行了。
许恒认为,汪涓照顾父亲6年,好处早拿够了。两个子女每月会给许老伯5000元生活费,老人哪用得了这么多?多余的钱还不是汪涓拿了。看在她照顾许老伯多年的份上,这些钱就算了。
先立“遗嘱”后结婚,这叫遗赠,法院驳回保姆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定,许老伯出具“遗嘱”时,汪涓和许老伯还没有结婚,因此她并不是许老伯的法定继承人,这种行为的性质是遗赠。
既然是遗赠,那么按照《继承法》,许老伯去世后,受遗赠人汪娟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可汪涓没有证据证明她在两个月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作已放弃受遗赠。况且在许老伯生前,股权已经被转让,因此股权并不在许老伯的遗产范围内。
法院据此驳回汪涓诉讼请求。
汪涓不服,提起上诉。昨天,经宁波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许恒支付汪涓30万股权转让款,双方就这笔股权问题再无纠葛。
遗赠与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嘱继承区别在于:
第一,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第二,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无须如此。
第三,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