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来电咨询:去年10月,李某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我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2分。期限届满,他仅支付1万元利息,对于本金借故拖延归还。近期我才发现他把所借的钱用来归还赌债,现在人也联系不上,下落不明。请问律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我该怎么办?
本报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张女士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是不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如果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行为人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之后,就会导致出现前阶段获取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阶段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已经无诈骗行为的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只能以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结合张女士的陈述,本律师认为,李某在借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也支付了部分利息,因为外在因素无法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而逃匿,下落不明,应该认定该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事后阶段,故李某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后阶段的貌似合同诈骗的行为,只能以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来源:余姚日报 编辑:杨鲸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