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实习生 林佳丽 记者 谢莹萍)“标签上是特价,等付钱就原价了,这不是骗人嘛!”8日上午,林女士打进鄞州新闻网热线称,被她发现价格存“猫腻”后,超市依然无视特价,坚持原价售卖。最后,林女士只得退钱了事。
当日下午,林女士在培罗成广场乐购超市,买了两袋标价20.9元的特价卷纸。结账时,小票上显示价格为29.4元。林女士当即提出异议,收银员未对此做出解释,只说不管是不是特价,电脑显示收多少,她就收多少。她表示,林女士可以选择退货不买。因有事在身,林女士与超市收银人员争辩无果后只得退货了事。
超市价格前后不一,这已不是偶然事件。但大多数市民在超市购物时不会核对小票,就算遇到类似情况也多数因为相差不多而自认倒霉,很少对超市的行为产生质疑。
记者查阅《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现,《规定》的第六条明文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若超市有意使标价与实价不符,那么超市的行为就属于欺诈消费者。对此,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向商家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