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今年20岁出头。前段时间,癌症带走了他的妈妈,他还来不及收拾心情,就接到了法院通知:他和外公外婆被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妈妈生前欠下的16万元债务。
追债的是鲁先生,和小李的妈妈赵女士是老朋友。去年5月开始,赵女士陆续向鲁先生借钱,两个月内共借了16万元。每次借钱时,赵女士都写下了凭据。
鲁先生后来惊讶地得知,赵女士患有癌症,并且已经到了晚期。他赶忙向法院起诉,死亡却比判决先到一步,赵女士离世了。
人们常说“父债子还”,鲁先生把赵女士的儿子和父母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在赵女士遗产的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赵女士留下债务的同时,也留下了不少财产,包括多处房产。她生前没有立遗嘱,并且已经离异,因此法定继承人是儿子小李和小李的外公外婆。
小李的外公外婆称,他们已经放弃了一套房子的继承权,理应不用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鲁先生与赵女士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赵女士死亡后,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小李、小李的外公外婆应该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虽然小李的外公外婆放弃了一套房子,但是他们依旧享有其他财产的继承权。所以,小李和小李的外公外婆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共同偿还鲁先生16万元欠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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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这样的偿还义务。
除非有一种情形,《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记者 陈周霄 通讯员 刘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