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小张和小陈通过一家物流公司,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集卡和相关配件。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其中一份约定由物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牵引车及半挂车各一辆。
原本一辆车的总价是37万元,但为了达到银行贷款要求的所谓“零首付”的目的,司机与汽车经销商特地约定将汽车价格上浮至40万元(实际支付仍为37万元)。
正是这3万块的差价,给两家公司都惹来了不小的麻烦。
问题从那笔贷款开始。据物流公司称,在车辆办理完交付手续后,他们通过定金、预付款和银行贷款等方式,付了17万余元。
可没想到,汽车销售去银行把用于贷款的全部资料拿走了,导致银行无法放贷。
经销商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以手中一份价格上浮后的合同,要求物流公司赔付40万元购车款中剩下未支付的所有余款。物流公司自然是不肯的,辩称3万元是为了贷款浮动上升的,现在贷款没了,不应该让他们付。
鉴于物流公司掌握了一份真实合同,而且有当时买卖双方对接人员的口供,法院支持了物流公司关于3万块无需他们承担的请求。
不过,剩余的购车款及拖延期间产生的利息,还是要由物流公司来付的。
法官说,在运输车辆买卖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买车方事先与卖车方沟通好,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用提高实际价格的方式去银行贷款,以期达到所谓“零首付”目的。
一旦卖方居心不良,就可能会在出现纠纷后,以提高后的价格索要购车余款。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切不可贪小便宜吃大亏,务必掌握真实合同,必要时应保留相关凭证。
通讯员 孙乔 陈浣
记者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