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报人:江北法院
贺师傅是一家大型建设公司下属的挖掘机驾驶员,3年前应一家承包建设工程的B公司要求,被其所属A公司派到了江北某在建小区工作。
一次施工过程中,一个在现场观看的小青年小李,被贺师傅驾驶的挖掘机意外压伤了脚。整个履带从小李脚上碾过,造成了小李右下肢截肢。
小李住院治疗后,还是只能通过假肢维持行走功能,构成六级伤残。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贺师傅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需承担全部责任。A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声明就受伤事故一事愿承担一切后果,并且预付给小李30万元。
小李以事故认定,起诉贺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贺师傅和A公司不服,认为事故发生在施工工地,这是施工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再说,小李擅自进入施工工地的挖掘机作业半径范围,本身也有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擅自进入施工工地,自行承担15%的责任;贺师傅是直接侵权人,承担25%赔偿责任;A公司明知贺师傅没有操作证,仍指派他操作机械,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承担20%;B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担40%。
综合各方责任问题及两家单位的内部分责,昨天法院作出判决,由贺师傅赔偿19万余元,A公司赔偿15万及贺师傅承担部分的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承担30万余元。
通讯员 孙乔 记者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