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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手去拉落水小伙伴 见义勇为的少年再也没能上岸
稿源: 钱江晚报  | 2013-09-13 07:50:37

  父母将儿子见义勇为救上来的小伙伴

  告上法庭

  此时,站在岸上的小春急了,连忙朝四周大声呼喊,附近的建筑工人闻讯赶来,朝着两个人的落水位置跳下去救人。很快,离岸边较近的小军被救了起来,可小栋却迟迟未找到。直到十分钟后消防队员赶到现场一起寻找才把小栋捞了上来,然而此时小栋已经没了呼吸。

  小栋遇难后,方某和李某伤心欲绝。他们认为小栋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小军的父亲作为小军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定赔偿义务。

  同时,小栋父母认为,水塘的所有者——即该村村委会及水塘的实际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管理欠缺的责任。小栋父母多次和小军的父亲及村委会等交涉,但因小军家经济困难,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始终协商未成。

  今年7月中旬,夫妻俩将小军及其父亲以及该村村委会和水塘承包人都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小军及其父亲承担死亡30%、村委会承担20%,水塘承包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余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建议:

  受益方应给予受损方尽可能多的补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受益人到底是否需要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小军家庭的经济状况,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小军及其父亲共同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该村委员会赔偿小栋父母7万元,水塘承包人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

  法官感叹,“见义勇为”是社会的一种高尚风气,对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见义勇为仅作道德评价不足以传递社会的正能量,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更好地传承“见义勇为”的精神。通讯员 余瑾 李平 记者 龚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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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