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施工方无过错
法院驳回死者父母诉讼请求
对于小黄父母的说法,余姚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当庭辩称,没有安装护栏和交通标志不属于施工范围。小黄没有驾驶证,驾驶不当才是导致他死亡的真正原因。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作为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未安装护栏的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首先,本案所涉道路为村级道路,对村级道路是否必须安装护栏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其次,本案中,被告余姚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合法的招标获得工程建设资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范围仅仅是路基,安装全线护栏不是双方事先约定的。
再者,本案中所涉道路在施工前并无防护栏,施工时亦非封闭式施工,且事发之时路面工程已完工,道路上设有减速带以及警示桩,已呈现良好的使用状态。
小黄及刘某都是这条村道经过的当地村民,熟知该道路的通行情况,自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谨慎驾驶、安全驾驶。
本起交通事故中,过错方主要是小黄、刘某,此外小黄的母亲明知其儿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机动车交给小黄驾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小黄与其母亲及刘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才是后果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因此,余姚法院驳回小黄父母诉讼请求。
通讯员余瑾朱章程李平
记者龚振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