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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债务归丈夫 现在老债主找上门了
稿源: 钱江晚报  | 2013-09-27 07:41:07

  王某今年68岁。17年前,老邻居胡某向他借钱做点小生意,王某欣然应允。两人签了张借条,借款7万元,月息三分,但并未约定还款时间。

  之后,王某上门给钱,胡某正好外出,他就把钱给了胡妻张某。

  一段时间后,王某外出打拼。一走十几年,几乎没回来过。

  十年前,胡某和妻子张某离婚。两人约定,孩子归张某抚养,胡某无需承担抚养费,但全部债务由他归还。

  王某得知后,联系胡某催讨欠款。胡某口头答应,但实际上也就象征性地给了几百元钱当利息,此后再无动静。

  如今,王某告老还乡,又想起这笔陈年老帐,便将胡某和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归还本金7万元及十余年来按借条所约定的利息,约42万元。

  得知自己被告,胡某的第一反应是藏起来。前妻张某多次给他打电话,他都百般推脱,不愿出庭。直到张某表示,两人的孩子马上要办婚礼了,若是要债要到了婚礼上,孩子面上也无光,胡某这才勉强答应还钱。

  不过,胡妻张某称,当初借钱时她并不知情,借条上也没有她的签名。尽管借款发生在两人未离婚时,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更何况,离婚时夫妻约定,全部债务由胡某一人负担,因此债务与己无关。

  胡某则辩称,由于王某长年在外,两人离婚时的约定并未考虑到这笔债务,且当时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应享有最高20年的诉讼时效保护期。也就是说,借条并未过期。借款发生二人没离婚期间,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和胡某应共同还款。不过,既然离婚时有约定,那么还款后张某可以再向胡某追偿。

  至于利息,上世纪90年代银行利率较高,借款发生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约11%,约定的月息三分并未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最高法有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应予以保护。但自1998年起,利率下调,利息最多只能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法院据此判决,胡某和张某归还王某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约35万元。通讯员 北璎 记者 陈翔

【编辑:郭静】